闵行区小微企业财务会计培训咨询基地简介
为支持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财政局于 2012 年 起 在 各 区 陆 续 建 立 师 资 齐 备 、管 理 规 范的小微企业财务会计培训咨询基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财会培训和咨询。十年来,闵行区小微基地积极服务本区小微企 业 财 会 人 员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1500 多 人 次 ,开 展各 类 培 训 21000 多 人 次 , 开 展 大 型 义 诊 、 防 范 电信 网 络 诈 骗 等 专 场 辅 导 3000 多 人 次 。我 们 将 继 续紧跟时代步伐、紧贴企业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为使小微基地成为广大财会人员的良师益友而不断努力!闵 行 小 微 基 地 在“ 闵 行 会 计园 地 ”公 众 号 设 立“ 小 微 基 地 专栏 ”,及 时 发 布 公 益 培 训 和 咨 询活动信息,以及最新政策解读,诚邀扫码关注。
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 50 条措施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对以上 5 个特困行业,从 4 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 2022 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 2022 年 4 月至 12 月,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货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 (含单身家庭) 最高月提取限额从 2500 元调整为 3000 元。
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延长 4、5、6 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至 6 月 30 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延长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至 6 月 30日。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 3 个月。
扩大房屋租金减免范围
4、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2022 年免除6 个月房屋租金,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5、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 6 个月房屋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按照減免租金总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 300 万元。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沪注册的餐饮连锁企业,分公司或门店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承担房租费用的,可视作小微企业享受房屋租金减免。
6、对減免房屋租金的国有、非国有市场主体,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银行对减免房 屋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多渠道为企业减费让利
7、非居民用户天然气费、水费、电费受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及时缴费的,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免除欠费违约金。免收 2022 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免收 3 个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2022 年 4 月至 12 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至现行标准 50%。办理方式:免申即享。
加大退税减税力度
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已出台的以上 6 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扺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 在更多行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扺税额。2022 年 6 月 30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稅存量留抵稅额“愿退尽退”。
9、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 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 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10、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不载员少裁员的,按照企业申请时上月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人数计算。给予每人 600 元一次性稳岗补贴,每户企业补贴上限 300 万元。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 2022 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每人 2000 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全面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
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支持和服务
11、分类指导、动态修订各行业领域复工复产复市疫情防控指引,取消企业复工复产复市不合理限制, 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防疫消杀、员工健康管理等工作, 支持企业建立抗疫应急处置体系,确保复工复产复市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在对零售、餐饮、机场港口、冷链等相关企业落实已有补贴政策的基础上,2022年对物业服务、邮政快递、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防疫和消杀支出,给予分档定额补贴。鼓励各区对复工复产复市企业疫情防控支出,按照实际运 营规模给予分档定额补贴。
12、支持汽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制造业企业,以点带链,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达产,逐步推动批发零售、金融、交通物流、房地产、建筑等行业复工达产。抢抓农时推动各类农业生产单位复工,有序推动人员聚集行业(餐饮、居民服务、文旅会展)具备条件后复工。建立长三角产业链供应链互保机制。
畅通国内国际物流运输通道
13、提升跨省运输中转站运行效率,推广无接触物流方式,优化港口、机场提货方式和口岸检疫流程。2022年 5 月 1 日至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多措并举稳外资稳外贸
支持外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14、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专员服务机制, 实行专人跟踪服务。
15、启用重大外资项目线上服务系统,保障在谈、签约、在建项目尽快恢复运转。
切实帮助外贸企业纾困
16、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允许对前期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抵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鼓励港口企业减免特定时期内的货物堆存费;鼓励航运公司减免特定时期内的滞箱费;倡导港航相关企业减免外贸进出口相关物流操作费用。
17、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在上海“单一窗口”开设在线报损索赔通道,建立保费缓缴机制和快赔先赔机制。对于符合专精特新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在原有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基础上,实施不低于 10%的阶段性降费。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进出口业务专项信贷额度。
着力稳定外资外贸企业预期和信心
18、加强与外资企业高管面对面沟通,通过外资企业政企沟通线上圆桌会议等形式,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实施通关便利化措施,采取收发货人免于到场查验模式,建立重点企业重点物资通关绿色通道。为外资企业派驻上海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办理来华邀请函和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
更好发挥外贸外资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19、统筹用好国家外经贸发展和我市商务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 2022 年度稳外贸稳外资。提前启动 2022 年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力争在 9 月底前完成拨付。
四、大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以大宗消费为抓手拉动消费
20、年内新增非营业性客车牌照额度 4 万个,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2022 年 12月 31 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名下在上海市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小客车,并购买纯电动汽车的给予财政补贴每辆车 10000 元。支持汽车租赁业态发展。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
21、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计划,对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产品等消费按规定予以适当补贴。支持大型商场、电商平台等企业以打折、补贴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和电子消费产品促销等活动。
完善消费供给保障体系
22、抓紧规划建设一批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于一体的城郊大仓基地,推动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设。支持智能快件箱、智能取餐柜和快递服务站进社区、进园(厂)区、进楼宇,支持冷链物流网络及前置仓布点建设。
以节庆活动为契机促进消费
23、适时推出主题购物节活动,鼓励发展夜间经济。支持大型商贸企业、电商平台等企业以多种方式发放消费优惠券,支持文旅企业发放文旅消费券。
支持文创、旅游、体育产业发展
24、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演出场所、电影院、实体书店、健身场馆等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 80% 提高至100%。
25、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发票作为报销凭据。
五、全力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26、全力推动在建项目复工复产,保障在建项目连续施工。加大新开工项目协调力度,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积极采取容缺后补等方式,加快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开工建设。
27、支持铁路大通道、轨道交通网络、航空枢纽、港口、能源、内河航道、水利、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加快开工建设,推动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等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
28、加强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年内完成中心城区成片旧区改造,全面提速零星旧区改造。年内新启动 8 个以上城中村改造项目。健全住房租赁体系,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 完善住房租赁法规政策,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
29、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健康发展,建立房地产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启动新一批次市场化新建 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进一步缩短前期开发、拿地、开工、销售全流程时间。
加强投资项目要素和政策支持
30、加强资源性指标“六票统筹,试行市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所需的水面积、绿地、林地等相关指标跨年度统筹平衡。
31、聚焦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五个新城建设、南北转型等重大战略任务,支持各区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适当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将新型基础设施等纳入支持范围。
32、落实好“上海 REITs20 条”支持政策,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发行 REITs,遴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开展 REITs 试点。
充分引导和激发社会投资
33、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革,实行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 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 加大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力度,扩大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范围,优化排污许可证办理和变更手续。
34、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市域铁路、新型基础设施等一批重大项目,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支持扩大企业债券申报和发行规模。
六、强化各类资源和要素保障
加大财政跨周期调节力度
35、进—步加大财政支持稳增长力度,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统筹使用各类收入和专项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快各类涉企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执行进度, 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
强化金融助企纾困功能
36、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推动试点银行将无缝续贷服务对象从小微企业拓展至中型企业。零门槛申请、零费用办理、零周期续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续贷,力争 2022 年无缝续贷增量达到1000 亿元。
37、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企业纾困专项贷款。由在沪银行向防疫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优惠利率的纾困贷款。深入实施“浦江之光”行动,孵化培育更多优质科技型企业,升级企业库和政策库,为企业上市提供精准化服务。
38、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按0.5%收取担保费。对政策性的创业担保项目免收担保费,对政策性的农业担保项目给予贴息贴费,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含)以下。39、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担保费率、典当综合费率等融资成本。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对 2022 年 3 月 1 日至9 月 30 日到期的普惠型小额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可最长延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并免收罚息。
40、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鼓励试点企业在沪设立全球或亚太投资管理中心。
保障土地要素供给
41、加快建立线上交易机制,允许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
42、适当增加 2022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加大净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各区 2022 年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任务提前下达建设用地指标。
七、切实加强民生保障工作
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
43、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支持有空余编制的事业单位适度增加人员招聘名额;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加大社区卫生和公共卫生岗位、社区工作者岗位招聘力度;鼓励各区招聘储备中小学优秀师资。
44、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给予每人每次 600 元补贴,2022 年年内不超过 3 次。
45、全面加强就业服务,支持采用共享用工等方式解决短期用工矛盾,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弹性工作制稳岗。加强对灵活就业的监测与服务,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46、优化人才直接落户、居转户、购房等条件, 加大海外人才引进、服务和支持力度,加快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7、在继续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发放一次性补贴、爱心礼包等形式,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八、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和优化营商环境
保障城市核心功能正常运转和城市安全
48、完善重要功能性机构和企业服务保障专班协调机制(金融、贸易、航运、科创),确保城市核心功能持续稳定运转。保障能源安全供应,提高煤炭采购和储备水平,增强电力和天然气调度保供能力,增加市外来电供应,支持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加强粮食生产和储备,及时发放农资补贴,优化种粮补贴政策,适当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
强化为企业服务
49、持续开展各层各级领导干部“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送政策上门,积极进行政策辅导、解释政策流程、推动政策直达。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回应和解决问题的服务机制,及时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一网通办、随申办、上海市企业服务云等。
50、实施市场主体纾困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计划,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体验官”制度。提高“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率,通过线上审批、线上服务、线上帮办、电子证照应用、告知承诺办理、自动顺延许可证有效期限等方式,推进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为疫情期间企业和个人办事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合同逾期、延迟交货、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落实国家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鼓励平台企业加快重点领域技术研发突破。支持投资类企业准入和注册,实施更加便捷的工作流程。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约、订单延迟、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指引和调解等服务。
闵行区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摘编)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全力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加快发展,闵行区制定印发了《闵行区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闵府规发【2022】3 号),提出五个方面 18 项具体政策措施。为指导企业更好申请享受政策,现对政策条款进行摘编和部门责任分工,供企业参考。
一、千方百计为市场主体纾困减负
1、加快落实退税减税政策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 13 个行业实施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按月全额退还。提前退还大中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底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咨询单位:区税务局,电话:12366 )
——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闵行产业发展导向的纳税人,以及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咨询单位:区税务局,电话:12366)
——5 月至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咨询单位:区税务局,电话:12366)
——2022 年全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咨询单位:区税务局,电话:12366)
——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缓缴政策。(负责单位:区税务局,电话:12366)
2、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从 4 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 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咨询单位:市社保中心闵行分中心,电话:12333;区税务局,电话:12366 )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 2022 年 4 月至 12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咨询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闵行区管理部,电话:12329 )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咨询单位:市社保中心闵行分中心,电话:12333;区税务局,电话:12366 )
3、降低企业各类成本费用
——对非居民用户给予 3 个月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电费、天然气费(不包含燃气发电企业用气)10%的减免,免收 2022 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咨询单位:区发改委,电话:24033625;区水务局,电话:33580886)
——对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咨询单位:区科委,电话:64896020 )
——免收 6 月至 8 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环卫作业单位相关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予以支持。(咨询单位:区绿容局,电话:64122577)
——4 月至 12 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至现行标准 50%。(咨询单位:区市场局,电话:64983890 )
——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咨询单位:区招投标中心,电话:64985118)
4、扩大房屋租金减免范围
——鼓励引导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创新基地、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向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认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给予 6个月房屋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经认定由市、区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 3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 300 万元。(咨询单位:区经委,电 话 : 产 业 园 区 / 商 务 楼 宇 64123649 , 商 业 综 合 体54130121、34202905;区科委,电话:64980019)
——对承租区属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 年免除 6 个月房租;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自有房屋的,减免租金范围拓展至经认定的重点企业等。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咨询单位:区国资委,电话:64134023 )
5、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组织区内银行设立 200 亿元“闵行区企业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加快高质量发展专项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签约的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减少 30 个基点,在此基础上再给予 20%的利息补贴,补贴期限上限为 6 个月。(咨询单位:区金融办,电话:33234874)
——对获得履约贷、微贷通等科技信贷的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历届新锐企业等企业在 2022 年内实际发生的利息,经认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财政贴息。(咨询单位:区科委,电话:64983600 )
——鼓励驻区银行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的覆盖面,鼓励区内银行将“无还本续贷”对象拓展至小微企业、中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等,续贷期原则上不低于上轮贷款期限的 50%。(咨询单位:区金融办,电话:33234874)
——对经认定的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咨询单位:区金融办,电话:33234874 )
——对获得政策性融资担保的企业,经认定由区财政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咨询单位:区金融办,电话:33234874)
6.加快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加快各类涉企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下达。(咨询单位:区财政局,电话:33234906 )
——对符合各类政策要求的企业,加快兑现相关财政扶持资金,确保 6 月底前全部完成。(咨询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电话:64353001;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园区管委办)
二、全力以赴促进投资、消费和外贸
7.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大投资和转型升级力度,对 2021 年、2022 年期间新增设备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在 2022 年 11 月底之前竣工投产的项目,经认定将补贴标准从 10%提高到 15%,上限 2000 万元。(咨询单位:区经委,电话:64127275 )
——对 2022 年底前,在冈 1 一非的 10%发用房的经认定重点企业等,按照购置费的 10%或者年租金的 50%给予一次性补贴,上限 100 万元。(咨询单位:区经委,电话:34202696)
8、支持商贸消费市场复苏
——鼓励和支持区内商业综合体推出和参加主题购物节等活动,对纳入市、区重点活动的项目,经认定分别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补贴。(咨询单位:区经委,电话:54130121、34202905 )
——挖掘绿色消费潜力,对个人消费者以旧换新购买纯电动汽车且符合相关标准的,按规定给予每辆车10000 元补贴。(咨询单位:区发改委;电话:24033260 )
——落实国家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消费流量提升。(咨询单位:区经委,电话:64131790;区市场局,电话:64122688-712)
——用好市、区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文创、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 100%。(咨询单位:区经委,电话 :64133592; 区 文 化 旅 游 局 , 电 话 : 旅 游 专 项 资 金54958015; 旅 游 质 保 金 54958017; 区 体 育 局 , 电话:64920891 )
9、提振外资外贸企业发展信心
——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专员服务机制,保障在谈、签约、在建项目尽快恢复运转,加快落地一批重大外资项目。(咨询单位:区经委,电话:33886872、33885231 )
——支持外资企业扩大投资,对符合闵行产业发展导向的新设外资企业和存量外资企业,在 2022 年度内实缴到位资金达到一定金额的,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 1%予以补贴,每家企业上限 300 万元。(咨询单位:区经委,电话:33886872、33885231)
——加快落实国家、本市出台的外贸支持政率一致政策后,允许对前期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抵扣。(咨询单位:区税务局,电话:12366)——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外贸投保企业,按照保费 50%、上限 100 万元的标准给 予 补 贴 。 ( 咨 询 单 位 : 区 经 委 , 电 话 :34120111 、64122551)
三、多措并举促进企业发展
10、加大企业扶持力度
——对 2022 年新落地的重点企业等,在闵行区新购置或新租用生产、研发、办公用房的,经评估后给予20-100 万元的一次性购租房补贴。(咨询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电话:54438889 )
——对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注册落地的企业,符合闵行产业导向等条件的,全面提高项目化扶持标准,支持企业研发、市场拓展、人才招聘等活动。(咨询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电话:54438889 )
11、促进总部经济集聚
——提前启动 2022 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9 月底前完成奖励和补贴资金拨付。(咨询单位:区经委,电话:33885231、33886872)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市外资研发中心、市民营企业总部、市贸易型总部,在执行市级政策的基础上,叠加上限 6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上限 1000 万元的购租房补贴。(咨询单位:区经委,电话: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市外资研发中心 33885231、33886872;市民营企业总部、市贸易型总部 64131790 )
12、加强疫情防控技术创新
——设立“闵行区新冠肺炎关键技术和重点产品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辰疫百例友、约物治疗、综合防控等领域的关键技木和里晨广=人关及核酸检测能力应急提升,对获工贝的贝曰 t 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上限 1000 万元的补贴。(咨询单位:区科委,电话:64986150 )
——对中小企业研发的防疫相天刺照、4 技术,支持提供区内应用场景。(咨询单位:区科委,电话:64986336)
13、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将 面 向 小 微 企 业 的 价 格 扣 除 比 例 由 6%-10% 提 高 到10%-20%。(咨询单位:区财政局,电话:33234811)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到4%-6%。(咨询单位:区财政局,电话:33234811)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咨询单位:区财政局,电话:33234811)
四、扎实推进保就业保民生
14.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留工
——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以及经认定的受影响科技企业等,不裁员少裁员的,按照企业申请时上月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数,给予600 元/人的一次性稳岗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为 300 万元。(咨询单位:区人社局,电话:33883762)
——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 2022 年度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 2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咨询单位:区人社局,电话:33885980 )
——对相关重点企业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支持采用共享用工等方式解决短期用工矛盾,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推行弹性工作制进行稳岗。(咨询单位:区人社局,电话:33885165 )
15、全面加强就业培训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经认定按照 600 元/人/次给予补贴,2022 年内不超过 3 次。(咨询单位:区人社局,电话:.33887106)
——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补贴等支持政策和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招聘上海市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符合条件企业,3 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 7800 元的税费减免优惠。(咨询 单 位 : 区 人 社 局 , 电 话 :33885187; 区 税 务 局 , 电话:12366)
五、持续完善要素保障与企业服务
16.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复市
——指导重点企业制订疫情防控方案,分类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差异化防疫措施。(咨询单位:区卫健委,电话:54881763;区经委,电话:64130153)
——全面落实对零售、餐饮、冷链、物业服务、邮政快递、住宿、文化旅游等复产复市杀补贴政策,服务和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复市进度。(咨询单位:区经委,电 话 :A958015; 区 34202905; 区 文 化 旅 游 局 , 电话:54958015;区房管局,电话:64887340 )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商业、贸易合同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帮助企业申请或办理与新冠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咨询单 位 : 区 卫 健 委 , 电 话 :54881763; 区 经 委 , 电话:34120174)
17、加强发展用地供应保障
——加快经营性土地出让进程,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合理确定住宅用地起始价,适度降低商业办公用房自持比例。(咨询单位:区规划资源局,电话:64925242;区经委,电话:64131790 )18、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开展“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做好企业诉求的快速响应和解决工作。(咨询单位:区经委,电话:34202696;区应急局,电话:24088154)
——在“一网通办”“随申办”闵行旗舰店开设“助企纾困政策”专栏,实现惠企利民政策网上办理、精准推 送、免申 即享。(咨询单位:区行政 服务中心,电话:33883568;区大数据中心,电话:33883191)
——积极协助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咨询单位:区发改委,电话:24033269 )
——为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约、订单延迟、劳资纠纷等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指引、法律援助、调解、公证等服务。(咨询单位:区司法局,电话:54955148)
2022 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解读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2 年 3 月 21 日,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简称“14 号公告”),明确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同时,税务总局相应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相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一、关于留抵退税新政的主要内容
留抵退税新政有三大特点:
一是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行业”;
二是“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并退;
三是“制度性、一次性和阶段性”安排并举。
新政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是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即在 2022 年对所有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并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六个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关于留抵退税新政适用主体的确定
1、关于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确定。对于适用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的确定,延续了此前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从主”适用原则,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判断纳税人是否满足行业相关条件,而非以纳税人登记的行业确定。只要纳税人从事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即符合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主体条件。
2、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型标准。目前,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划型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人民银行等 5 部门发布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照“资产总额”这 1 项指标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划型;二是工信部等 4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采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三个指标 中的一个或两个指标组合,分别对 16 类行业进行划型。此外,还有“教育”“卫生”等 6 类行业未纳入该划型标准。
三、关于留抵退税基本条件
2022 年留抵退税新政延续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基本退税条件,即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2)申请退税前 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关于留抵退税额的计算
1、关于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是以留抵税额的余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留抵税额包括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前纳税人形成的留抵税额。在确定存量留抵税额时,以纳税人 2019年 3 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标准值。如果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 2019 年 3 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 2019年 3 月底数为存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存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后,即 2019年 4 月 1 日以后纳税人新增加的留抵税额。如前所述,如果纳税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 2019 年 3 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则增加部分即为增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纳税人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不再需要与2019 年 3 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2、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为简化操作,减轻纳税人核算负担,此次留抵退税新政策不区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均设置统一的进项构成比例。同时,计算取数区间也与老政策相同,统一设置为 2019 年 4月 1 日至申请退税前。
3、关于可退还的留抵税额。以纳税人当期的增量留抵税额或者存量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即计算出纳税人当期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或者存量留抵税额。
五、关于退税申请时间
今年的留抵退税新政策,区分增量和存量,聚焦关键时间节点,实行梯次分步退税。具体时间安排是:
(一)关于增量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均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关于存量留抵退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分别可以自 2022 年 4 月、5 月、7月和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六、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衔接
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请留抵退税; 已获得留抵退税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此次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的机会。
针对上述纳税人关切,14 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七、关于留抵退税征管规定
2019 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以下简称 20 号公告),对留抵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全环节流程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并未对现行退税办理流程作实质性调整。分环节看,具体规定如下:
1、关于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环节。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只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这张申请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当面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结合新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的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增加了部分栏次, 调整了部分栏次表述,同时,为便利纳税人申请退税,各地电子税务局已实现《退(抵)税申请表》中大部分数据的预填功能,纳税人也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预填内容进行修改,最后进行确认,即可提交退税申请。
2、关于核准留抵退税环节。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后,将按规定进行退税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核结果。第一种情形是,纳税人符合全部退税条件,且未发现任何风险疑点及未处理事项, 准予留抵退税。第二种情形是,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第三种情形是,虽然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但存在风险疑点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将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行排查,对未处理事项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3、关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环节。当税务机关作出准予退税的决定后,将相应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并发送给同级国库部门。
4、关于税款退库环节。国库部门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后,按规定进行退库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退税款退付到纳税人指定的账户上。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会计司对有关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解读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最初是为了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以前的政策并没有规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实际操作中,企业一般在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此次财政部会计司的解读对此问题明确,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进行核算。